公 告
珠海市工礦勞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韋亮訴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重型鋼結構分廠、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廣東默克精密工業(yè)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市工礦勞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已依法作出裁決,現本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案仲裁裁決書。
一、珠斗勞人仲案字[2022]第697-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1、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重型鋼結構分廠向申請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1937元。2、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重型鋼結構分廠向申請人支付高溫補貼110元。3、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重型鋼結構分廠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額11433元。4、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重型鋼結構分廠向申請人支付住院護理費450元。5、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重型鋼結構分廠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27367.2元;7、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二、珠斗勞人仲案字[2022]第6897-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1、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重型鋼結構分廠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1726.7元。2駁回被申請人廣東重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仲裁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斗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2780091 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郵箱:dmdzbzhyws@zhuhai.gov.cn 網站地圖 政務郵箱 聯系我們 珠海市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網站 版權所有:斗門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主辦單位: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04030001 備案號:粵ICP備050260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