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一、結婚登記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
(三)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五)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六)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七)男女雙方持有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二、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一)雙方當事人3張2寸近6個月內半身免冠合影紅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簿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現(xiàn)役軍人: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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